輔仁聖博敏神學院
大學部學生會章程


第一章 宗旨

第一條: 「輔仁聖博敏神學院大學部學生會」,以下簡稱「學生會」,其宗旨是:

一、 促進本學院同學們的彼此交流,在神學教育、牧靈實習與神修生活上,彼此鼓勵互助、交換經驗。

二、 促進本學院學生與院方意見的交流,以期本學院的教育措施不斷進步。

第二章 會員

第二條: 凡本學院註冊的大學部正式生為當然會員。

第三條: 選修生或旁聽生可自由向執委會申請成為會員。

第四條: 每一學期第三週本會應公佈會員名單。

第三章 組織

第五條: 本會最高決策機構為全體大會,簡稱大會,其任務如下:

1. 選舉會長、副會長。

2. 議決提案。

3. 決定會費和審查經費。

第六條: 大會由會長召集,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。

第七條: 大會由半數會員出席即有法定效力。

第八條: 臨時大會由會長召集或會員數的三分之一聯署,方能召開。

第九條: 大會議決時,出席者中過半數同意,始有效;如經兩次投票後,得票數仍相同,則由主席裁決。

第十條: 學生會幹部任期一年,其職務如下:

1. 會長:總理會務,召開及主持大會及執委會議,與院方聯繫,代表學生會參加院議會。

2. 副會長:佐理會務,會長出缺時,代理會長,亦代表學生會參加院議會。

3. 秘書:負責會議記錄,處理文件與檔案,聯絡,通知事項等。

4. 總務:處理帳務,管理學生會經費。

5. 靈修:組織學院內的禮儀活動。

6. 活動:策劃與推動康樂活動。

7. 學藝:策劃與推動學藝活動。

8. 顧問:提供經驗、輔助及建議。

9. 班級學代:提供協助及建議,班級聯絡人。

第十一條:上述幹部組成執委會,負責執行大會的決議並向大會報告,大會休會期間處理本會會務。除會長、副會長、班級學代外,其餘幹部由會長、副會長邀請

會員擔任。唯三年級班級學代為當然顧問。

第十二條:會長、副會長因故職位出缺,由會長或代會長召集臨時大會進行補選。

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

第十三條:會員的權利如下:

1. 參加大會,有提案權、發言權、表決權。

2. 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、但應遵守章程第十六條、第十七條、第十八條及第廿條的規定。

3. 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。

第十四條:會員的義務如下:

1. 遵守本會一切章程。

2. 支持本會所舉辦的活動與決議。

3. 盡力幫助其他會員的神形需要。

4. 繳會費。

第五章 選舉與罷免

第十五條:大會選舉新一屆會長、副會長,不得遲於第二學期結束前第六週。

第十六條:候選人當選須得大會出席人數過半數的支持,才有效。經兩次投票仍無結果,可依下列辦法進行第三次投票:

1. 由第二次投票,得票數最多之二位候選人選舉之,以得票數多者當選。

2. 如第二次投票得票數最多者超過二位,則由其中二位年歲大者選舉之。

3. 如第三次投票,得票數仍相同,即以其中年長者為當選人。

第十七條:選舉會長:大會先從神學系、教義系二年級正式生中選出會長一名。

第十八條:選舉副會長:選出會長後,始選副會長。若會長為神學系學生,副會長則應為教義系學生;若會長為教義系學生,副會長則應為神學系學生,唯二年級學生可當選。

第十九條:輔神校友會會員大會會長選舉,以選票多數決為當選,同票時以學長當選。

第二十條:罷免:由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聯署,召開臨時大會表決之。罷免方式,比照第十八條第十九條。

第六章 附則

第廿一條:章程條文通過後立即生效。

第廿二條:若對章程條文有疑惑,由大會決定正確解釋。

第廿三條:本章程的增修,須經大會出席者三分之二人數贊同始有效。


學生會大會選舉幹部細則

  • 大會選舉幹部以秘密投票方式進行。

  • 必須由本人親自投票。

  • 為使選舉有效,非會員不能獲准投票。

  • 主席應在選舉前公佈出席的會員人數。

  • 選任何一位幹部時,每位會員僅能投一票。


投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,方為有效:

  • 投票應出於自由,故因直接或間接的恐嚇或欺詐,被迫選舉某一定人或分別的數人時,選舉無效。

  • 投票應是秘密、明確、絕對、決定性的。


選舉前

  • 選舉前大會應以提名和舉手同意方式,從三年級會員中選出二人為查票員及二人為記票員。

  • 查票員應收集選票,並在主席前檢查票數與投票人數是否相符,再高聲唱出得票者姓名,由記票員發記票數。最後查票員公開說明各人所得票數。

  • 票數多於投票人數時,此次投票行為作廢。

  • 秘書應將選舉的全案詳細記錄,並至少由秘書、主席、與查票員簽字後,歸入本會的檔案內,妥為保存。

  • 選舉幹部的程序依本會章程第16、17 條規定進行,並且依第15 條規定,獲得足夠票數者,視為當選,由主席宣佈其為當選人。


選舉後

  • 選出當選人後,若當選人不在場,主席應儘早通知當選人,當選人應於兩個上課日內向主席表明自己是否接受選舉結果。

  • 當選人不接受當選時,並經大會同意,即喪失其由當選而獲得的一切職權,即使再接受亦不能補救,但可再次當選。當選人不接受當選,大會應進行重新選舉。


※當選人接受當選後,應在兩週內辦理幹部交接。